原告:王忠英,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鲁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支强,男,193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英与被告王支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英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王忠英负担。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王忠英负担。
审判员:王 飞
书记员: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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