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念玲,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陆敬伟,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样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婉。
原告王念玲、陆敬伟与被告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念玲、陆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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