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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黑龙江省老某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男,系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老某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洪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男,系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5665颗树款价值人民币113,300.00元及人工费28,325.00元,运水费18,128.00元,其他费用4000.00元,共计人民币163,753.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国家专项植树造林补贴款人民币14,000.00元;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7年4月26日下午16时许,由于讷河市老某农场慌地起火将原告林地里5665颗成长了13年的树木烧毁,原告多次与讷河市老某农场协商均未解决,并且2016年的国家种植补贴款也没给发放给原告,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在庭审时变更把原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变更为:判定被告把烧损的树木补种上,达到原标准。被告老某农场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辩论意见如下:被告认为被告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案在讷河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当中应中止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分析与认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2017年4月原告承包的林地被他人放荒烧毁树木若干棵,该放荒事件正在讷河市森林公安局侦察,尚未结案。
讷河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老某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某农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宏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被告老某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放荒造成其树木损害,无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黑龙江省老某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林地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895.00元,减半收取1,94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宏志

书记员:吴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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