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中冀融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1栋-1504B-160。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中冀普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文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思聪,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天津中冀融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王思聪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中冀融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思聪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汪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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