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罗某某及案外人邓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XXX弄XXX号1301(复式)房屋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张 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