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恩轩,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良生,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秀(范良生之妻),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坚,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银凤(范志坚之妻),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成明,总经理。
上诉人王恩轩因与被上诉人范良生、范志坚、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恩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揭 扬
审判员:范勇刚
书记员:刘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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