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晟,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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