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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吴某某等与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泆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中海,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君,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王金娣、王泆纬诉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晓莲

书记员:徐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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