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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奇煦投资中心、上海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贤,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艳,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奇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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