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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倪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柏,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倪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焱,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倪某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被告(反诉原告)倪某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诉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撤回本诉的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倪某撤回反诉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倪某负担。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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