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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与上海万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聂宏甫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成,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聂宏甫,总经理。
  被告:聂宏甫,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慧,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童,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上海万信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聂宏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11元,减半收取计11,955.50元,由原告王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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