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男,1994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人民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文,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治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1227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本次事故伤者王建森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8日18时,王建森驾驶号牌为冀G×××××/冀G×××××货车行驶至荣乌高速(浑源方向)1078KM+450M时,追尾至薄军军驾驶的半挂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建森受伤。经山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七大队现场勘验,做出了第14620782017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号牌为冀G×××××/冀G×××××货车所有人为原告,并且原告在王建森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为王建森垫付了人身损失赔偿金25000元。本次事故中,原告所有的冀G×××××/冀G×××××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等车辆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辩称,被保险人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已对原告损失的70%赔偿完毕,原告请求的30%责任应由第三方赔偿。同时被告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8日,王建森驾驶牌号为冀G×××××/冀G×××××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荣乌高速(浑源方向)1078KM+450M时,追撞薄军军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晋B×××××的重型半挂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建森受伤。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七大队现场勘验,做出了第14620782017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建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薄军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号牌为冀G×××××/冀G×××××货车所有人为原告王成,投保人为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第一受益人为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21016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额为2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被告给原告车辆定损金额为40915.30元,已赔付70%,现原告车辆净损为12275元。原告司机王建森受伤住蔚县人民医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12852.37元。对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实际所有的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财产造成以下损失:车辆损失费12275元、应支付王建森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1285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1天=630元、护理费100元/天×21天=2100元、误工费(按交通运输业)60548元/年÷365天×21天=3484元、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共计31841.37元。原告起诉的其它损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但第一受益人及投保人均同意将赔偿金给付原告,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应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成。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为伤者司机王建森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成车辆损失费、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1841.37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蔚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分行蔚县支行的账户:04×××77。二、驳回原告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负担。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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