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成亮,曾用名王存贵,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街**站**楼**。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成亮在我市平城区**园****内将被害人曹某某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华为手机1部、身份证、社保卡、永辉超市卡、交通卡各1张,电话卡2张和西药4瓶。2020年4月13日,公安人员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成亮到案。经大同市华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手机价格250元。被害人曹某某身份证、社保卡、永辉超市卡、交通卡各1张,电话卡2张和西药4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成亮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亮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昆
检察官助理:王俪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成亮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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