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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送达被告起诉状等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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