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国,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忠,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国与被告胡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国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成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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