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朋,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步忠(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波(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第三人:陈棉六,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隐贤镇梁湖村马郢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王成朋与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棉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成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成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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