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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史金、史某某财产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玉清
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史金、史某某与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史金
史某某
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史金、史某某与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双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6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清,被申请人史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彩丽,被申请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彩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双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和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09)尖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双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和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09)尖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洪杰
审判员:王爱萍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王嘉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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