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龙,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延峰,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龙与被告初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初延峰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初延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瑗芳
书记员:万 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