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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扣金与刘斌、杨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扣金,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传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金风,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扣金诉被告刘斌、杨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传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扣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被告刘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杨金风对被告刘斌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斌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10日,被告刘斌称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刘斌5万元,被告刘斌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份,确认已收到借款5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1月9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杨金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为被告刘斌的前述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至今,两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的借条,证明被告刘斌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8年11月9日前还清;逾期未还,以借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杨金风在担保人处签名,为被告刘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交易回单、收条,证明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刘斌转账支付5万元,刘斌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5万元。
  两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斌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回单及收条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刘斌出借5万元的事实,被告刘斌理应按约归还。借条中还约定逾期未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斌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请均予以支持。被告杨金风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金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同样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扣金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扣金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杨金风对被告刘斌的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138.5元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  媛

书记员:戈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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