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扣金,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传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娜,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扣金诉被告李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扣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传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扣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31日,被告称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5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各一份,承诺于2018年8月8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愿意按照年化24%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等。然还款期限届满已数月,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亚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7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扣金借到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于2018年8月8日前还清,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以借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化24%的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若债权人因此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被告亦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出借人王扣金5万元。另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4,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及收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本案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有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3,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予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亚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扣金借款50,000元;
二、被告李亚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扣金逾期利息(以50,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亚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扣金律师费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王扣金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王扣金负担12.50元,被告李亚娜负担5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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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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