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挥,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雨佳,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旗。
被告:王兴旗,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王挥与被告四川丰粮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兴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挥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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