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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挥与四川丰粮酒业有限公司、王兴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挥,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雨佳,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旗。
  被告:王兴旗,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王挥与被告四川丰粮酒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兴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挥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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