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振,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鹏,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王振与被告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振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振负担。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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