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振喜,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铿锋,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刘琴,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振喜与被告沈铿锋、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原告王振喜负担。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毕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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