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漠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
崔鹰(黑龙江宏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漠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漠河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淑贤,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鹰,黑龙江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漠河信用社、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2)漠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漠河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丛府君、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崔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2)漠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2)漠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显才
审判员:张甲平
审判员:郭志川
书记员:崔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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