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高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丰领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高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丰领因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并造成车辆损失,经协商,双方在2014年5月4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丰领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数额之外,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医药费、车辆损失费共计4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30000元,剩余10000元在2014年6月4日为原告出具10000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丰领欠原告王某某赔偿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丰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赔偿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晨雨
书记员:刘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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