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振香,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魏铭忠,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卿,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振香与被告上海国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认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香撤回对被告上海国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陈咸斌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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