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政冕,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勤志,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不详。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冕诉被告周勤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政冕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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