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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世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敏,女,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文淑,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世维,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朱懿庭,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5月1日,被告胡世维驾驶苏FB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川沙路东约30米时,与骑自行车至此的原告(未确保安全)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物损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被告胡世维负全责。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等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原告后续治疗的营养、护理、误工费用均已包括在上述费用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王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等总计人民币(下同)191,032元;
  二、被告胡世维赔偿原告王敏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8,850元,抵扣被告胡世维垫付的现金41,264元,原告王敏于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被告胡世维垫付的现金32,414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胡世维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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