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敏,女,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王敏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王敏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以下币种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22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言明半年后归还,然至起诉日止,被告陆续归还350,000元,余款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致涉讼。
被告王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认为原、被告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系合伙关系,双方对合伙履行地未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应移送被告王成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成对本案所提管辖异议,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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