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敏华,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敏华与被告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陈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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