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佳(系王某某的儿子),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羽佳(系王某某的儿媳),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秋,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2018年12月12日,陈某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2019年1月23日,原告王某某、反诉原告陈某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反诉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陈某撤回反诉。
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50元(反诉原告陈某已预缴),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王文娟
书记员:李 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