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工人。
原告赵超,工人。
原告赵铁亮,工人。
委托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秦皇岛山海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赵超、赵铁亮诉被告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天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协助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三原告作为购房者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行使被继承人的民事权利,为此三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协助原告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碧海花园小区7号楼2单元19号楼房过户到原告王某某、赵超、赵铁亮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长奎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
书记员:王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