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飞,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冯歆蕊
书记员:王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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