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林,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纯杰,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知兵,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林与被告上潘纯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文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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