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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清与桐庐琪源针织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勉,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敏。
  被告:桐庐琪源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毅。
  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传龙。
  被告: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治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业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清与被告江敏、桐庐琪源针织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王文清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0,342.40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费,以下币种相同)、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20元/天×12.5天)、营养费3,000元(40元/天×75天)、护理费6,300元(60元/天×105天)、误工费21,000元(3,500元/月×6个月)、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修理费1,2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230,134.4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江敏承担80%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被告桐庐琪源针织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敏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代理费要求全额承担,实际要求赔偿209,247.5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11时19分,被告江敏驾驶被告桐庐琪源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2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博兴东路路口与骑电动车经过此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江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涉事车辆投保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处,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限内,被告广州市快捷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为车辆被保险人。2017年6月4日,经鉴定,原告因车祸致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植骨内固定治疗,目前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8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105日(含内固定物拆除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江敏驾驶牌号为浙A2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博兴东路路口与骑电动车经过此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侵权行为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博兴东路路口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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