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苏毅,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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