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钦(兼任原告张芝嘉的法定代理人),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张宇屏(兼任原告张芝嘉的法定代理人),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张芝嘉,女,200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怡,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标,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叶明(兼任被告吴悠铱的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吴崇文(兼任被告吴悠铱的法定代理人),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吴悠铱,男,201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彦,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钦、张宇屏、张芝嘉诉被告王文标、王叶明、吴崇文、吴悠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7227号民事裁定,一、立即冻结王文标、王叶明、吴崇文、吴悠铱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王文钦、张宇屏名下的本市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王文标、王叶明、吴崇文、吴悠铱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财产计12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文标、王叶明、吴崇文、吴悠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王文标、王叶明、吴崇文、吴悠铱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立即解除对王文钦、张宇屏名下的本市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王文钦、张宇屏、张芝嘉已预付),由原告王文钦、张宇屏、张芝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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