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某将上海市徐汇区漕溪二村XXX号XXX室内的公共污水管道(粪管)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余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大约2016年初,余某装修房屋时私自改动了卫生间的污水管道,导致每次冲洗马桶都造成楼下噪音巨大,臭气直冲楼下,马桶也时常堵塞,对居住楼下的王某某造成极大影响,小区物业也因为楼上改动了污水管道,所以拒绝对涉及污水管提供维修服务,虽经物业开出整改通知,余某均不予理睬。现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故诉至法院。
余某辩称,余某于2010年3月购买602室房屋,购房后并未对房屋进行装修就出租他人。2016年余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未对管道进行改动,装修完毕后王某某一直说马桶有问题,声音响,余某也不知道是不是房屋结构出现问题,期间,余某一直配合王某某,在2017年春重新更换了贴壁室马桶,也加装了通气管,但王某某父子一直来堵门不准余某上班,也报过警。现王某某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说的现象与余某的装修有关,余某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双方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王某某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余某于2010年4月23日取得同号602室房屋权利,为602室房屋权利人,该幢房屋于1994年竣工。602室为复式结构,502室卫生间对应楼上为602室厨房。余某于2010年购房后将房屋出租。2016年余某对602室重新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入住之后,王某某发现楼上使用卫生间马桶后,其502室马桶有声音和臭气,为此提出异议,认为系602室改变管道结构造成。在此期间,余某也配合检查,重新更换了自己的马桶,加装了通气口等。但因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并且逐步激化。故王某某诉至本院。余某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审理中,本院会同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发现602室使用马桶排水时502室的马桶出现明显的水波纹,而公共排污管道明显上下不对应。参照王某某提供的小区同类型房屋结构可以看出602室为提高厨房利用率,将紧贴墙面的公共管道拆除,破墙体在墙体内另行接装管道。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由王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王某某提供上海徐房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出具的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一份,要求对擅自改变管道结构,造成楼下下水堵塞的行为立即停止、恢复原状。该通知书发给漕溪二村XXX号XXX室方志军,余某表示没收到过,以前业主也非方志军,不予认可。因该通知书存在瑕疵,本案中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装修房屋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日常生活等造成妨碍。作为602室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从现场情况及结合小区同类型房屋可以认定602室房屋内部分公共排污管道被拆除后改道设置,且对相邻方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无论是602室前任业主或现业主余某作了如此改动,余某现作为602室房屋业主,理应排除影响,恢复公共管道,故王某某要求余某恢复公共排污管道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余某表示其未改动过管道,不清楚管道原始设计,因其也未提供管道现状系原始设计的相关证据,故其不同意恢复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漕溪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内的公共排污管道(粪管)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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