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余盛,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寒,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芹,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斌,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申请人:张安斌,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申请人:李绪峰,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请人余盛诉被申请人王斌、张安斌、李绪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243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43,544.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张安斌的银行存款2,325,90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李绪峰的银行存款463,27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担保人张渝、余盛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余盛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斌银行存款7,243,544.7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安斌银行存款2,325,908.8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绪峰银行存款463,272.6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四、解除对张渝、余盛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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