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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河北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提请人沧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旗,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鞠官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80833459E。
法定代表人廖才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书黄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2899218P。
法定代表人肖玉洪,总经理。

提请人沧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王某某诉河北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沧州华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出具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开户行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04×××12的银行存款2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刘淑伟
人民陪审员 孙雅新
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

书记员: 胡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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