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新昌,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兴,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郑国文,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旺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兴。
被告:沭阳县森丰木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郑建兴。
原告王新昌诉被告郑建兴、郑国文、上海旺圣木业有限公司及沭阳县森丰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王新昌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新昌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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