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被告:上海古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上海古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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