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新芳,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飞,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被申请人:上海古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
申请人王新芳与被申请人刘飞、上海古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飞、上海古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5,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飞、上海古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5,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新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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