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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系望都县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孝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7月28日15时左右,被告刘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保阜线至郭村公路路段时,与前方非机动车道内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被告无异议。三、医疗费:受害人王某某受伤后先在望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3504.8元,后转保定市第二医院医疗费59381.79元。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望都县中医院及保定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被告无异议。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20天,共2000元。被告无异议。五、轮椅费:原告主张280元。被告不认可,称票据不是正规票据,没有相关医嘱。六、施救费:600元。被告不认可,称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七、有关保险合同情况: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某,驾驶人为刘某。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2017年1月24日零时至2018年1月23日零时。被保险人为刘某某。八、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王某某需做伤残等级鉴定,待鉴定结果作出后,另行主张其他损失。九、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轮椅费、施救费等共计65766.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十、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刘某、刘某某未答辩。被告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辩称,被告刘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裁决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被告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原告依法享有请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经核实原告医疗费票据为62886.59元,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日100元计算住院期间20天,为2000元。原告主张轮椅费用280元,因未提供正式票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施救费600元,施救费是由医护人员使用救护车将患者原告从望都中医院转至保定市第二医院的费用,实为交通费,是患者诊疗过程中必需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⒈医疗费62886.59元;⒉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3、施救费600元。以上共计65486.59元。因被告刘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实属交通费,由平安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伤残限额内赔偿交通费600元。交强险内共计赔偿10600元,不足部分54886.59元由被告刘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共计1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共计54886.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王某某负担167元(已交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98元,被告刘某负担51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会

书记员: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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