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旭东,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华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旭东与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莱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东和被告佩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小区大门钥匙;3.判令被告赔偿因施工逾期给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37,637元(包括已交付给被告的28,000元二期工程款;预先支付给被告的3,117元水泥板等材料费;因装修逾期造成的原告额外3个月租房费用5,121元;因装修逾期导致的购置装修材料变质损失2,199元;原告自愿退还被告增加的地下室砌墙两个工期的费用800元,在该项诉请中予以抵扣)。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6日起,原告因装修事宜与被告协商,并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对原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塔路XXX弄XXX号联列住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由原告负责所有材料的购置,工程造价70,000元,装修期限四个月以内,被告进场当天由原告预付50%的工程款35,000元,工程进度超过一半原告再付40%的工程款28,000元,剩余10%工程款7,000元待验收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告转账支付35,000元,又于2019年6月21日在被告威胁下向被告转账支付28,000元。但被告在装修过程中经常无故停工,导致工期严重拖延,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仍以欺骗敷衍的手段拖延,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佩莱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原告无合同解除权,合同系被告当庭合意解除,原告在此前单方解除合同已属于违约。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小区大门钥匙被告已经通过快递的形式归还原告。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实际进行了施工,3,117元水泥板等材料费应用于抵扣原告欠付款项,原告要求要求被告支付额外租房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装修材料是否存在变质损坏被告不清楚,与被告无关。此外,应额外抵扣的地下室砌墙工程量认可原告主张的数字,不另行提出反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式为被告包工、原告提供主材和辅料,工程造价70,000元,装修期限四个月以内,被告入场由原告支付50%的工程款35,000元,工程进度超过一半原告再付40%的工程款28,000元,剩余10%工程款7,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合同附件一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作了约定,合同附件二对乙方主要的作业工程作了约定。
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35,000元。
2019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8,000元。
此后,被告对涉案房屋内进行了施工,但因工期进行过程中屡次出现停工情况,直至2019年9月仍未完工。
2019年9月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华滕在微信聊天中承诺“木工9月11号结束,瓦工23号结束,油漆工10月3号结束,剩下的成品安装,10月4号开始。”原告对此表示同意。
2019年9月16日,因油漆工未进场施工,原告通过微信质问被告,被告表示要走司法程序,原告遂通知被告次日到工地办理交接、清点材料,被告称不会到工地交接,大门钥匙暂时交不了。
此后,原告更换门锁并自行收回了涉案房屋,并另行委托其他装修公司继续进行涉案房屋的装修。
审理中,关于被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原告称被告的水电工程和木工做了一大半、泥瓦工做了不到三分之一、油漆工和楼梯装修完全没做,被告则称其已完成百分之八九十的施工工程,只剩下收尾工作了。鉴于后续装修已覆盖,对于已完工工程量原、被告均同意由本院结合证据予以酌定。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并无装饰装修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全包合同》应属无效。鉴于被告已经实际完成涉案房屋内的部分工程,本院根据合同项目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酌情确定已完成工程量为42,000元,原告自愿退还被告增加的地下室砌墙两个工期的费用8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该项费用可于应退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工程款20,200元。至于被告在微信中承诺退还的预支的3,117元水泥板等材料费,因不存在需要抵扣的费用,也应向原告退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装修逾期造成的原告额外3个月租房费用5,121元以及因装修逾期导致的购置装修材料变质损失2,199元,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本案中被告确实存在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事实,可能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本院酌情参照合同确定的工期、当事人的过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小区大门钥匙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不愿归还,且未提供其已事后归还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一并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旭东与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旭东归还上海市松江区洞塔路XXX弄XXX号联列住宅所在小区的大门钥匙;
三、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旭东退还已收装修款20,200元;
四、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旭东退还预支材料费3,117元;
五、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旭东赔偿损失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计370.5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121.5元(已付),由被告上海佩莱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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