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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哲与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昊哲,男,198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志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昊哲诉被告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7171号民事裁定,并据此查封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之后,该案件以撤诉息讼。现被告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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