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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亚、王书丽等与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明亚,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王书丽,女,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庾吉春,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本和。
  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丽芳。
  原告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与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若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世盟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亚、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盟公司、被告壹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度的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1,579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11,157.9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后三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壹若公司支付2018年度的未付租金55,789.5元;2、判令壹若公司承担违约金11,157.9元;3、判令壹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4、判令世盟公司对壹若公司上述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上海世盟置地广场商铺返租使用合同》,约定两被告承租三原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槎溪路XXX弄XXX号107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11,579元,六个月为一个租期,每个租期开始前15日须支付半年租金55,789.5元。截止目前,两被告拒不支付2018年租金,三原告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为系争商铺的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为74.5平方米。2015年9月13日,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甲方、返租方)与世盟公司(乙方、承租方)、壹若公司(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上海世盟置地广场商铺返租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商铺返租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返租予乙方和丙方。返租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一年租金收益已提前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乙、丙方承诺该物业的保底租金收益为该物业销售价格即2,231,579元的5%即111,579元,超出5%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收取90%,乙方收取10%。如实际租金收益不足该物业合同销售价格的5%,差额部分由乙、丙方予以补足。丙方应于租期开始前15日内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55,789元,以后在下六个月租期开始前15日内支付六个月的租金。如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逾期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监督丙方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连带责任。如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由丙方承担。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壹若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支付2018年度的部分租金收益55,789.5元,之后未再付款。因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认为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涉讼。
  另查明,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6,000元。
  审理中,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陈述系争商铺目前由案外人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与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签订的《商铺返租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壹若公司应于租期开始前15日内向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支付六个月的租金收益55,789元,但其仅于2018年8月1日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收益55,789.5元,之后未再付款,目前尚有租金收益55,789.5元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壹若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付租金收益55,789.5元及违约金11,15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6,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因壹若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律师费损失的,应由壹若公司承担,故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要求壹若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世盟公司应监督壹若公司按期足额向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支付租金并承担连带责任,故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要求世盟公司对未付租金收益、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世盟公司、壹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庭审理,其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收益人民币55,789.5元;
  二、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1,157.9元;
  三、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亚、王书丽、庾吉春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四、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租金收益、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874元,由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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