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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政与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王某政诉被告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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