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明月,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佳燕,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月诉被告陆佳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陆佳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陆佳燕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陆佳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陆佳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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