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明杰,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德生,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申请人:许平华,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申请人:许春来,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申请人王明杰与被申请人胡德生、许平华、许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明杰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德生、许平华、许春来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明杰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明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德生、许平华、许春来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明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王明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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