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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根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明根,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季卫琴,系王明根之妻,汉族,195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农建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根诉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同年10月22日,原告王明根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明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林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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